(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王某甲,男,193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黄永军,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某丙,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某丁,女,左右,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某戊,女,左右,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某己,女,左右,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