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李某,农村。委托代理人孙新颜,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花某,农村。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花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桑伟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