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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徐淑琼与四川省宜宾凤凰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琼,四川省宜宾凤凰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徐淑琼。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凤凰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杨家祠,组织机构代码20903069-X。法定代表人陈希淼,董事长。徐淑琼与四川省宜宾凤凰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宜宾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淑琼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徐淑琼请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家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