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招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号原告招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1。委托代理人黎永金,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422。原告招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招某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徐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某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招某负担。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小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