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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储应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储应时,朱杏花,朱庆生,张金美,刘圣扬,储著红,朱帮安,查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志。被执行人:储应时,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杏花,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储应时妻子。被执行人:朱庆生,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金美,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朱庆生妻子。被执行人:刘圣扬,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储著红,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刘圣扬妻子。被执行人:朱帮安,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查秀云,女,汉族,系朱帮安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应时、朱杏花、朱庆生、张金美、刘圣扬、储著红、朱帮安、查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二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