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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文通与李杰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文通,李杰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郭文通。被申请人李杰臣。申请人郭文通因与被申请人李杰臣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的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文通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杰臣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锋审 判 员  韩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玉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洪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