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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垫法民初字第03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益华与胡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华,胡建平,夏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3859号原告陈益华,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唐文权,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平,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国,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夏德祥(又名夏永洪),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陈益华诉被告胡建平,第三人夏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告陈益华的委托代理人唐文权、被告胡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夏德祥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益华诉称,2011年5月,徐双权与被告胡建平、夏德祥合伙在垫江县白家镇街上修建房屋。因缺乏资金,经朋友介绍我借给被告胡建平5万元。同年5月24日,我将5万元汇入被告胡建平的银行账户。2012年9月,徐双权因病去世。我要求被告胡建平向我出具收条,胡建平仅向我出具了金额为45000元的收条一张,并承诺在2013年3月10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因该借款属于徐双权、胡建平、夏德祥三人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故诉至你院,请求判决被告胡建平以及第三人夏德祥偿还我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及因此次诉讼产生的差旅费448元。被告胡建平辩称,我与徐双权、第三人夏德祥合伙在垫江县白家镇街上修建房屋。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徐双权应当出资11万元,因其缺乏资金便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履行合伙协议的投资款。因我在合伙期间担任出纳一职,原告受徐双权的指示,于2011年5月24日将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我的账户中,后徐双权个人支用了5000元。徐双权去世后,原告找到我要求我出具收条,我便向其出具了4.5万元的收条一张。收条中注明了该借款系原告借给徐双权的。徐双权向原告借款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属于个人债务,与合伙组织无关,应由徐双权负责偿还。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夏德祥未到庭陈述。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8日,徐双权与被告胡建平、第三人夏德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由三人合伙修建垫江县白家镇云龙村魏克文旧房改造工程。其中徐双权、胡建平各出资11万元,夏德祥出资5万元。该工程收支账目的管理由夏德祥担任经理,徐双权担任会计,胡建平担任出纳。徐双权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投资该合伙。因胡建平在合伙期间担任出纳一职,根据徐双权的指示,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将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胡建平的账户中。2012年9月,徐双权因病去世。2012年9月25日,被告胡建平在原告的要求下向其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陈益华借给徐双权的投资白家新街村村口处投资款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正。(此款由陈益华负责收回,利润由徐双权父亲负责收回),陈益华于2013年3月10日前收回此款。此据,收款人:胡建平,2012.9.25。在场人:蔡治华、李国才、汤槛铭”。诉讼中,原告陈益华表示该借款在徐双权未去世前系借给徐双权,徐双权去世后,因被告胡建平向其出具收条就将该债务转换为了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转账凭条,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陈益华已经自认该5万元借款系借与徐双权,故应认定为该笔借款是陈益华与徐双权之间的个人借款,而不能因为徐双权将该笔借款用于投资合伙,就转换为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胡建平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中载明该5万元系借给徐双权,而未载明系借给合伙组织。故对原告陈益华要求被告胡建平、第三人夏德祥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差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益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益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