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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立亮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立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刑执字第00071号罪犯许立亮,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立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475元。被告人许立亮不服,提出上诉,后申请撤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184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核准一审对被告人许立亮的刑事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30日至2月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许立亮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立亮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已期满,且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许立亮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许立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期自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瑞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秦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