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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王某,男,200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施芳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