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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黄某诉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魏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邵林。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