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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肖飞、张玉霞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飞,张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肖飞。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玉霞。上诉人肖飞、张玉霞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1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未履行保护上诉人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的法宝职责,是典型的行政和司法不作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向上诉人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宗建审判员  邵 玲审判员  杨新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