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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焕运与襄阳市前景通环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64-1号申请执行人郑焕运,女,汉族。被执行人襄阳市前景通环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涛,襄阳市前景通环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襄阳市前景通环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郑焕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75843.1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襄阳市前景通环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市前景通环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40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柯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