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中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明光市海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中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明光市海鑫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343号原告:安徽省中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淝河路老官塘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1100804-1.法定代表人:朱仁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向东,1951年3月28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告:明光市海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西侧洪武花园百合阁一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周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皱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中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海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中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刚锋审 判 员  于月华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