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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袁晓阳与张猛、王允秀、刘中果、路继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阳,张猛,王允秀,刘中果,路继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袁晓阳,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张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允秀,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中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路继坡,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晓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猛、王允秀、刘中果、路继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