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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姚瑞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瑞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26号罪犯姚瑞莲,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0)朝刑初字第3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瑞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姚瑞莲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8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瑞莲的刑期从2010年3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8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姚瑞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瑞莲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