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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万×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411号原告万×,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男,1966年9月7日出生。原告万×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敏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诉称:我于1993年6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199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1995年4月12日育有一女,现为××大学大二在读学生。自有孩子后,我们的隔阂越来越大,无共同语言,除因家庭生活特别需要外很少沟通。多年来我为了家庭一直忍让,并试图与被告沟通,但最终被告仍然我行我素,1997年夏天被告因家庭琐事对我进行辱骂甚至殴打,使我们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裂痕越来越大。被告近几年来性格十分暴躁,不但与我和孩子吵闹,且与邻居吵闹打架。2014年7月28日,被告又打骂女儿,我上前劝阻时被其殴打,为此我曾报警求助,被告当着民警的面向我赔礼道歉,但其后被告不思悔改,民警走后仍我行我素。被告不但对我和女儿存在家庭暴力,对家庭也极不负责任,不尽家庭义务,2009年、2012年我因病住院,两次手术被告均不管不问,没陪同过我一天。自1996年10月至今,我们一直分居生活,为此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不够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未到庭,其提交答辩状称:不同意离婚,请法院调解和劝和。我与万×自1994年3月结婚以来,生活平淡而幸福,并且有可爱的女儿,现已共同抚养成人。万×所诉的1997年我打她,这不属实,她没有证据。万×所诉的我同邻居打架实际上是楼上的邻居离婚后心情不好,每到周末就打自己的女儿,持续了十多年,我看不下去上楼去质问她,让她不要老打孩子,后来很少发生这种事,其他邻居都说我管得好。我对万×的父亲也是倍加关照,老人家几次深夜身体不舒服,都是我及时送医、控制了病情,我甚至在半夜冒着寒风接送万×的父亲去剧院看京剧。关于孩子,我要求较严,但并无过错,是为了孩子好。孩子上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均由我负担,前些年为接送孩子上学购买了宝来轿车,万×提到的2014年7月28日我打骂女儿不属实,起因是孩子放假后想去香港玩,我觉得一个女孩子一人去香港不安全,就想详细询问具体情况,孩子不搭理我,我很生气就说了几句教育孩子的话,万×过来拉架就说我打骂孩子,孩子后来去香港的1.2万元费用也是我出的,孩子从香港回北京时,我亲自去机场接回家。万×于2009年、2012年住院手术,都是我联系的最好的医院和最好的大夫,住院费用也都是我出的。我对万×的生活也很关心,衣服、手机等生活用品都是我花钱买的,十几年来,我认真工作,经常加班辛苦挣钱,都是为了家庭,让老婆和孩子过得好点,我没有任何不良爱好,我们的生活正常而平静,生活平平淡淡才是真,也最长久。因为我工作比较忙,对万×也有照顾不周的地方,对孩子要求也可能过严,我可以慢慢地改正。综上,我不同意离婚,请法院调解和劝和。经审理查明,原告万×与被告胡×于199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4月12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双方因孩子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万×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胡×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女。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但并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在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时,从维护家庭和谐出发,坦诚面对问题,积极化解矛盾,本着及时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来处理。原告万×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万×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关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