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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喻进平与刘慧离婚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30-4号申请人喻某某。被执行人刘某。喻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喻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27日送达执行文书,现刘某付清标的款。2015年2月9日申请人喻某某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慧付清标的款,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喻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2014年到期标的款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陈红胜审判员  吴教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