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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秀芳与刘永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芳,刘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芳,女,192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刘永安,男,194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秀芳与被执行人刘永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永安在下达执行通知前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口市人民法院(2008)龙北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姜 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