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恺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