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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恺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