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安徽金瑞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安徽金瑞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586号原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毓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瑞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瑞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金瑞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金瑞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