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民一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秀稳与郭丹、郭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稳,郭丹,郭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本民一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稳,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单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丹,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伟东,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忠博、于聪,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上诉人刘秀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4)明民一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刘秀稳系郭丹、郭伟东母亲穆某某经营的本溪鲍斯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2013年8月9日,刘秀稳通过银行向穆某某名下的建行卡汇入2万元,并于同日打印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刘秀稳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整)”,并将其掌管的穆某某小印鉴盖在借条上。穆某某于2014年2月1日去世。现刘秀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丹、郭伟东立即以穆某某的遗产偿还其借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刘秀稳提交的借条系其本人制作并自行加盖了穆某某的小印鉴,该借条内容是否为穆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穆某某死亡,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其子女郭丹、郭伟东对此借条不予认可,对此借条不予采信。刘秀稳通过银行给穆某某汇款2万元,尚不能据此确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刘秀稳要求郭丹、郭伟东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刘秀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220元,由刘秀稳负担。上诉人刘秀稳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由二被上诉人郭丹、郭伟东偿付其借款2万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其依据的事实及理由是:依据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穆某某的个人账户汇款2万元的转款凭证,足以证明上诉人与穆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二被上诉人主张该款并非借款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被上诉人郭丹、郭伟东提出答辩: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刘秀稳据以诉讼主张二被上诉人郭丹、郭伟东应偿付借款的证据仅为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郭丹、郭伟东的母亲穆某某(已死亡)的个人账户汇款2万元的转款凭证,而其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仅凭该份证据不足以认定该款为借款,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刘秀稳提出二被上诉人主张该款并非借款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的上诉意见,因如前所述,其仅以转款凭证为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郭丹、郭伟东非该笔转款的实际承受人,令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款并非借款,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对其提出的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上诉人刘秀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广明审 判 员 朱 飞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回 娜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