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云、张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云,张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张伟。委托代理人:郑加友,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白彩霞,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云。被告:张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李云、张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肖维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