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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一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兰芳与周达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芳,周达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1367号原告:黄兰芳。被告:周达凡。本院2014年9月26日受理的原告黄兰芳与被告周达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兰芳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周达凡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兰芳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兰芳撤回对被告周��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黄兰芳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75元,余款7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黄兰芳。审  判  长 唐荣娜人民 陪 审员 韦道劲人民陪审员员 滕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滕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