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7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马建孟与陈志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孟,陈志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204-2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孟,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李文斌,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行,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马建孟与陈志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2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2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