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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7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马建孟与陈志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孟,陈志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204-2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孟,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李文斌,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行,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马建孟与陈志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2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2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