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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罗建顺与王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顺,王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178号原告罗建顺,男,32岁。被告王君,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顺诉被告王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建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建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建顺负担。审判员  范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