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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李红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亮,李红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163号原告:王明亮,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翁兵兵,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侠,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亮诉被告李红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明亮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