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董振良与吴文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良,吴文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董振良,男。被告吴文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振良诉被告吴文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振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