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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董振良与吴文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良,吴文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董振良,男。被告吴文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振良诉被告吴文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振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