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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安禄诉韩新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禄,韩新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12号原告杨安禄,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代理人彭庆青,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新兵,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陈仲年,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禄与被告韩新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曾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340-1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韩新兵的银行存款25000元。因该案现已移送我院审理且尚未审结,冻结期限已到,原告申请我院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韩新兵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立宇审判员  郭 敏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丹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