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安禄诉韩新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禄,韩新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12号原告杨安禄,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代理人彭庆青,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新兵,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陈仲年,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禄与被告韩新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曾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340-1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韩新兵的银行存款25000元。因该案现已移送我院审理且尚未审结,冻结期限已到,原告申请我院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韩新兵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立宇审判员 郭 敏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丹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