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卢龙平诉张同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平,张同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561号原告卢龙平,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平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封欢,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同明,男,1960年3月29日生,汉族,井陉县人,现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龙平诉张同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龙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龙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卢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龙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辉二��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霍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