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陆博,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博、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共同分割。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87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曹中臣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及经济原因发生口角,双方曾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于2013年5月复婚,但双方离婚后仍在一起生活,2014年10月被告赵某曾起诉本院要求与原告曹某离婚,本院作出了(2014)北新民初字第47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赵某的诉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三十年,有一定感情基础,虽在民政局曾协议离婚,但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生活并于2013年5月复婚,足证双方感情基础较深,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季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