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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彭静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2号罪犯彭静,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彭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4年1月8日交付执行。该犯系主犯、病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7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6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勤学好问,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1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6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