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崔亮旺绑架、招摇撞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崔亮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50号 罪犯崔亮旺,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襄汾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襄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亮旺犯绑架罪、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以(2011)晋市法刑减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1月9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3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64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亮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崔亮旺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亮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亮旺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新 代理审判员 王 赢 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毕婧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