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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勃法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艳申请执行张秀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张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勃法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律师,现住勃利镇元明街。被执行人张秀君,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勃利镇新起街。本院在执行(2014)勃法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张秀君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民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给付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用工资每月给付案件款3000.00元,直至案件款给付完毕时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勃民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