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3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学全与毛林塘、祝冬英、厦门新港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部分撤诉)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3658-1号原告周学全,男,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黄晓萍、张家英,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林塘,男,1974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祝冬英,女,1972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朱树亭,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露,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厦门新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光华路。法定代表人毛林塘,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周学全与被告毛林塘、祝冬英、厦门新港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回对被告祝冬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祝冬英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全撤回对被告祝冬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