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西乡支行。负责人麦伟标。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海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超。被执行人高合王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廷镇。被执行人梁超。被执行人彭锡煌。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福海燕实业有限公司、高合王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梁超、彭锡煌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子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