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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执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孙秋平与金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秋平,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靖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孙秋平。被执行人金宏。孙秋平与金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金宏归还孙秋平借款20000元,约期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并承担诉讼费用共计1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倪伽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