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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张继军申请执行麻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军,麻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军,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麻志刚,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张继军申请执行麻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继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麻志刚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邓忠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