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诉王某、罗某人格权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90号原告赵其会,被告王照明,被告罗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会诉被告王照明、罗梅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