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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民初1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20-12-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2240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 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妍,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 陆梦,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绵兴东路54号紫薇园9单元8楼2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9月4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诉讼请求 1、陆梦立即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9年6月20日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32 633.49元,其中欠款本金76 861.06元、利息18 966.99元、账单分期手续费7 309.78元、滞纳金29 495.66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陆梦承担。 被告答辩情况 陆梦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  理  查  明 信用卡申请时间 2015年2月8日 信用卡卡号 6225 XXXX XXXX 7784 利息计收方式及标准 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分期手续费计收方式及标准 按照分期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按业务类别、不同期数手续费标准不同,在单期手续费率0%-1.67%范围内收取。 滞纳金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取消滞纳金,故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主张的滞纳金29 495.66元,本院不予支持。 欠款情况 截至2019年6月20日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76 861.06元、利息18 966.99元、账单分期手续费7 309.78元。 定案证据 原、被告身份信息,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交易明细等证据。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一、陆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截至2019年6月20日信用卡透支本金76 861.06元、利息18 966.99元、账单分期手续费7 309.78元,共计103 137.83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利息、账单分期手续费共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2 952元,减半收取1 476元,由陆梦负担1 181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95元。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员  慕 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彭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