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魏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华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宏,理事长。被告魏华林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魏华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苟鹏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