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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郑某1、郑某2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1,男,1941年8月28日生,汉族,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郑某2,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禄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郑某1申请执行郑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09)禄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郑某2应给付郑学华大米、生活费、医疗费。郑某1申请执行2014年度的赡养费用:大米200公斤;生活费1800元、医疗费1901元,合计3701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09)禄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