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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魁申请执行王丹抚养费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82号王丹:你与杨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杨奇伟自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18周岁止。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0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