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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温江涛与被告温松林、第三人刘丛香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江涛,温松林,刘丛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355号原告:温江涛被告:温松林第三人:刘丛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江涛与被告温松林、第三人刘丛香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江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5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党平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绍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