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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山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秦勇、白凤、白中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勇,白凤,白中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山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法定代表人:王宏达,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齐长友,系该社员工。被告:秦勇,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闫家堡子村。被告;白凤,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闫家堡子村。被告:白中有,男,1952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闫家堡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秦勇、白凤、白中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