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城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南昌佳美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建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第五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佳美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建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第五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城民初字第19号原告:南昌佳美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装璜建材大市场2栋8号,组织机构代码:77588080-8。法定代表人:於杨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露,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建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2号国贸广场巨庭峰0703号。法定代表人:郑其红。被告:抚州第五医院,地址:抚州市青云峰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2664-0。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佳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建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第五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佳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市建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第五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其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姚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