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根海与王世军、邓艳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根海,王世军,邓艳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周根海,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王世军,(曾用名王毛),男,汉族,1967年7日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邓艳兵,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根海以愿意私下与被告王世军、邓艳兵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根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根海撤回对被告王世军、邓艳兵的起诉。诉讼费用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周根海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