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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润弟与许成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润弟,许成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陈润弟,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贵州路5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4********。被执行人许成芬。申请执行人陈润弟与被执行人许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0年0月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陈润弟名下的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兴市贵州路五巷54号房屋一幢(产权证号:20120633号,土地证号:)。现申请执行人陈润弟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申请执行人陈润弟名下的位于东兴市贵州路五巷54号房屋一幢(产权证号:20120633号,土地证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晓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