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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耿某与桂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桂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836号原告耿某,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山区。被告桂某,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桂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马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