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耿某与桂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桂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836号原告耿某,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山区。被告桂某,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桂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马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