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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宗全诉王仕儒、第三人段闲平、陈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全,王仕儒,段闲平,陈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7号原告张宗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勇,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仕儒,男,汉族。第三人段闲平,男,汉族。第三人陈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全诉被告王仕儒、第三人段闲平、陈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全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仕儒、第三人段闲平、陈敏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宗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张宗全负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冉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