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国利与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利,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924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利(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90711171X)。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胡志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北仑区人民法院(2013)甬仑商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本案现无法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情况出现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仑执民字第29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 浩 搜索“”